一、股票特点
永久性 | 长期自有资金; |
流通性 | 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很强; |
风险性 | 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
参与性 | 持股股东拥有公司的决策权。 |
二、股东的权利
公司管理权 | 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 |
收益分享权 | 股东有权通过股利方式获取公司的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
股份转让权 | 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转让。 |
优先认股权 | 原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本公司增发股票的权利。 |
剩余财产要求权 | 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索取的权利。 |
三、股票的种类
分类标志 | 类型 | 说明 |
股东权利和义务 | 普通股 | 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的,股利不固定的股票。 |
优先股 | 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其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 |
票面是否记名 | 记名股票 | 股票票面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将名称记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 |
无记名股票 | 不登记股东名称,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 |
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 | A股 | 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
B股 | 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 |
H股 | 注册地在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 |
N股 | 在纽约上市 | |
S股 | 在新加坡上市 |
【提示】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票的发行方式
公开间接发行 | 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 范围广,对象多,易于足额筹集资本,同时还有利于提高知名度。但审批手续严格,成本高。 |
非公开直接发行 | 只向少数特定对象直接发行股票 | 弹性大,能控制发行过程,节省费用。但范围小,不易及时足额筹集资本,发行后股票的变现性差。 |
(三)股票的上市交易
目的 | 便于筹措新资金;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
缺点 | 上市成本较高,手续复杂严格;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机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影响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
【注意】股票上市的条件为:
①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⑤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与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其股票交易将被交易所“特别处理”。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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