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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筹资】知识点二:发行普通股股票1

一、股票特点

永久性

长期自有资金;

流通性

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很强;

风险性

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参与性

持股股东拥有公司的决策权。

二、股东的权利

公司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

收益分享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利方式获取公司的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股份转让权

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转让。

优先认股权

原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本公司增发股票的权利。

剩余财产要求权

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索取的权利。

三、股票的种类

分类标志

类型

说明

股东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的,股利不固定的股票。
【提示】是公司
最基本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只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

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其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
【提示】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管理上受到一定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股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票面是否记名

记名股票

股票票面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将名称记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

不登记股东名称,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

A

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

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

注册地在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N

在纽约上市

S

在新加坡上市

  【提示】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以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票的发行方式

公开间接发行

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范围广,对象多,易于足额筹集资本,同时还有利于提高知名度。但审批手续严格,成本高。

非公开直接发行

只向少数特定对象直接发行股票

弹性大,能控制发行过程,节省费用。但范围小,不易及时足额筹集资本,发行后股票的变现性差。

  (三)股票的上市交易

目的

便于筹措新资金;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缺点

上市成本较高,手续复杂严格;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机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影响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注意】股票上市的条件为:
  ①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⑤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与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其股票交易将被交易所“特别处理”。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
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2160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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