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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柒捌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
代位权
B.
不安抗辩权
C.
撤销权
D.
后履行抗辩权
579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3)
荣誉
A
11月前
壹拾柒捌
答案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代位权。
11月前
壹拾柒捌
正确答案:A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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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