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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柒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A.
违约行为
B.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444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4)
138****7129
D
11月前
荣誉
D
11月前
壹拾柒捌
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月前
壹拾柒捌
正确答案:D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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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