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老侯提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老侯提示】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④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老侯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老侯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因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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