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考点
具体内容
撤回
时间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
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对话方式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非对话方式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情形
(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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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