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
分类
判定
主要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老侯提示】拾得遗失物超过招领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时,属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移转继受
买卖、赠与等
创设继受
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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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