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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重点汇总

1.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2.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址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自2016年度开始,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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