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性质界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债务清偿
(1)不可以。
①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①以该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②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③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强制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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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