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全体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老侯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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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