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①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②普通管辖的具体规定。
适用原则 | 管辖法院 | 定义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指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经常居住地”原则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多人涉诉”原则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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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