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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69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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