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1月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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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