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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备考8.10】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1.股东资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
  【老侯提示】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4.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权;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老侯提示】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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