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1.股东资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
【老侯提示】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4.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权;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老侯提示】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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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