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2017年简答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判断题;2020年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2021年单选题、多选题;2022年单选题)
(一)分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1)发行限制。
①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老侯提示】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优先顺序:
(2)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优先股发行数额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形。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老侯提示】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股息支付。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制度。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老侯提示】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