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
(1)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章程约定。
(2)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老侯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一样,区别在于通过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全体股东”。
5.累积投票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1)适用范围。
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
(2)累积规则。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例】甲公司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共拥有股份100万股,最大股东赵某持有60万股,侯某持有30万股,高某持有10万股,本次公司拟选举5名董事。
股东 | 拥有股份数 | 选举董事人数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
赵某 | 60万 | 5名 | 300万 |
侯某 | 30万 | 150万 | |
高某 | 10万 | 50万 |
在选举前四名董事时,侯某和高某可以不投票。在选举最后一名董事时,侯某和高某可以将其合计200万表决权全部投给最后一名董事,以保证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代表侯某和高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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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