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考点 | 主要内容 | |
股份代持协议 | 效力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原则上有效 |
投资权益归属争议 | (1)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 |
实际出资人终止代持协议转为股东 | 性质 | 属于公司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条件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 股权归属 | 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 |
损失 | 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债权人 | 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名义股东 | (1)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 |
【老侯提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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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