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管理
(1)撤销原因。
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2)撤销申请。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
(3)撤销登记。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登记。
(4)撤销公示。
相关公司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5)反省期。
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此予以公示。
(6)拨乱反正。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公司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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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