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性质界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债务清偿 (1)不可以。 ①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①以该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②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③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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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