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老侯提示】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法院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链接】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有关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老侯提示1】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上述规定。
【老侯提示2】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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