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举例】赵某与妻子婚后购入一套房产,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办理贷款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权利人为赵某。清偿贷款后赵某与侯某以市场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赵妻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赵某无权处分为由向侯某主张返还房屋,至此侯某才知晓实情。本案中,侯某在购房时为善意,以市场价格达成交易,物权已公示。则侯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赵妻不得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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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荣誉发表于2023-07-17 1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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