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1.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 | 起算点 | | |||
债权人对保证人 | 保证人对债务人 | 期间 | |||
一般保证 | 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 (1)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或因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或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而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 |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 3年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举证证明存在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算 | |||||
连带保证 | 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
2.没有“后悔药”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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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