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效力规定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2)“全部请求”原则。
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