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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7.1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破产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排除事项。
  (2)保证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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