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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7.13】共同担保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共同担保
  (1)区别于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2)担保责任——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看物保提供方。
  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物后人。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无先后顺序之分。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侯提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有约定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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