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成立
1.一般成立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特殊成立形式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的:
①“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③“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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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