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质量瑕疵、维修义务与风险承担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老侯提示】租赁合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赔偿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老侯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瑕疵、维修、风险承担”等,一般情况下与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