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
(1)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解除合同权。
①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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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