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夯实基础 7.12】合同解除权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合同解除权
  (1)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解除合同权。
  ①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27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5)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