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的行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延迟交房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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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