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
1.试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能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2.风险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视为购买
(1)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2)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3)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
4.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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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