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取回权
(1)取回权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行使的排除事项。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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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