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量不合格标的物的处理。 ①未付款的情况下: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价款已经支付情况下: 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学习了2023加油努力发表于2023-07-27 08:28:24
2年前
学习了oxygen发表于2023-07-11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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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