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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7.10】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风险承担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标的物风险承担
  (1)一般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
  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老侯提示】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形。
  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了交付地点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未约定交付地点
  ③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
  【举例】赵某家装修,定制了一批家具,双方约定3月18日前提货,并开具提货单,至3月18日赵某房屋装修未完工,没有提货,3月20日家具厂发生火灾,赵某定制的家具烧毁,损失赵某负责。
  ④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老侯提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情形。
  ①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赵某在境外进口了一批产品,正在海运的途中。之后高某与赵某签订合同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在运输途中因风浪颠簸毁损。如赵某应当知道毁损在前,与高某签订合同在后,毁损风险赵某承担;如赵某与高某签订合同在前,标的物毁损在后,毁损风险高某承担。
  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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