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
(1)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原则上均有效。
(2)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 | 顺序 | 具体内容 |
普通动产 | 交付 |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
付款 |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合同成立 |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特殊动产 | 交付 |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登记 |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
合同成立 |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
【老侯提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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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