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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7.10】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定金责任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定金责任
  (1)定金≠订金。
  ①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订金(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不论哪一方责任,接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2)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思考】质押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
  『答案』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只是未交付质物质权不设立。
  (3)对定金数额的限制。
  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老侯提示】超过20%的部分,不属于“定金”,而属于“订金”。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4)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同时适用。
  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②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老侯提示1】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老侯提示2】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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