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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7.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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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青藤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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