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丁各出资50万元。A企业成立次年发生了下列事项:
1月,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2月10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故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20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据查: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3答案】
(1)丙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