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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公司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14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以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赵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47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6)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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