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刘某、关某、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了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刘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关某担任公司董事。2021年11月,江东投资公司拟收购桃园公司,经查,桃园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刘某将其已转入桃园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关某曾于2013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6年刑满释放;
(3)张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桃园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张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刘某应向桃园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关某担任桃园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张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3答案】
(1)①刘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②刘某应当向桃园公司返还所抽逃出资的本息。
(2)关某担任桃园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关某因行贿罪被判刑,2016年刑满释放,至2019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
(3)其他股东主张张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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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