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关某、张某和其他十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刘某是第一大股东,出资5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5月,桃园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关某认缴的出资应于2015年5月缴清,但经多次催告至今未缴清,要求关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诉讼中,关某以有关缴纳出资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21年8月,张某拟将其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周某(未持有桃园公司股权),书面通知了桃园公司的其他股东,刘某同意而其他股东均反对。张某认为刘某所持表决权已经过半数,经过刘某同意即可转让股权,遂与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2021年10月,桃园公司拟与雀台公司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且通过了合并决议,张某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并于会后要求桃园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遭到桃园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关某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周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桃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张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2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的过半数,而非表决权的过半数)。
(3)无权拒绝收购。根据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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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