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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21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1答案】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甲的表决权22%,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符合2/3以上的法定要求。

407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6)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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