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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共9人,2022年发生了以下事项:

13月,董事会团建,全体董事乘坐一辆中巴车出行,不幸,车辆在盘山公路遭遇滚石袭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有4名董事在本次事故中身亡,而董事周某回来后伤心欲绝,亦提出申请拟辞去董事职务,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至新董事就任,周某以睹物思人为由拒绝。

24月,公司拟选任独立董事,经调查,候选人吴某曾担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因严重违法行为2年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吴某负有个人责任;另一候选人郑某则持有甲上市公司1%的普通股。

手写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周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董事职务至新董事就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是否具备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具备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8答案】

1)周某无权拒绝。根据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为5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吴某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郑某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现在或最近1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833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8)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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