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桃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21年5月,未持有桃园公司股份的董事曹某买入桃园公司10万股股份。曹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桃园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
2021年8月,持有桃园公司10万股股份的监事关某,转让其所持有的2万股桃园公司股份。
2021年10月,桃园公司总经理刘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刘某于2022年1月将其持有的桃园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已知:桃园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曹某不向桃园公司报告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关某转让其持有的桃园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桃园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7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不论增减)。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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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