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吴某、郑某和甲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1)周某以一处房产出资,经评估作价500万元;(2)吴某以10辆货车出资,经评估每辆作价20万元,共计作价200万元;(3)郑某以货币20万元出资;(4)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250万元。
2022年5月,A公司欠B银行信用贷款10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B银行工作人员对A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1)周某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公司成立时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吴某用于出资的货车,因使用耗损及市场变化已经严重贬值,现市场价值仅为50万元;(3)甲公司用于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资前已经向C银行设定了抵押,目前仍处于抵押期间。
2022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周某未履行出资义务;(2)认定吴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补足150万元出资差额及相应利息;(3)认定甲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周某将出资房产的产权迅速转移至A公司名下,甲公司则因无力偿还债务一直无法解除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的第(1)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B银行的第(2)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B银行的第(3)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答案】
(1)B银行的第(1)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B银行的第(2)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B银行的第(3)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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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