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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丙的债权为300万元,丁的债权为500万元,登记的顺序为乙、丙、丁。后未经丙的同意,乙和丁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400万元,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的抵押权顺位表述正确的是( )。






694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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