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忠实义务。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③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老侯提示1】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按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自营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业务,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老侯提示2】其他不应有行为如泄露商业秘密、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等考生可通过常识判定。
(2)行为结果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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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