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义务。
①形式审查义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②及时登记义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③一次性告知义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老侯提示】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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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