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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地域管辖

tanx***ming 二星青藤勋章

地域管辖

类型

具体内容

普通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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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青藤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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