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类型
具体内容
普通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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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