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决定:“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老侯提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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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