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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