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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收购丙上市公司,当甲、乙两公司共同拥有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丙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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